政策受惠对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创业项目奖励与扶持政策:
创业项目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项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项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税费减免政策: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创业奖励政策:
成功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其他经营资质,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带动就业奖励政策:
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可免费参加“1+1群”(SYB)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财政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入门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00元/人的创业入门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参加创业提高培训(SIYB)且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提高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50元/人的创业提高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创业场地补贴政策:
对新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至12个月、13至24个月、25至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
具体政策参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21号)